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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10-29   点击数:

咸师院发〔201434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明确教学工作职责,规范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使全校教学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稳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教师职责与师德修养

第一条教师应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政策法令、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品行端正。

第二条教师要注重加强自身品格和职业道德修养,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在政治方向、文化素养、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做学生的楷模。

第三条教师要做到:

1.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保质保量地做好备课、讲授、实验、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指导、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指导以及学生成绩考核等环节的工作,并有完整的教学档案;

2.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促进和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3.努力钻研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质量,使课堂教学的过程真正成为学生学习、探索和发现知识的过程;

4.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听课、评课、说课、备课、专题讨论、学术讲座等教学活动,加强同行之间的经验交流;参与教学文件的讨论与制订工作;积极参加教学竞赛活动;参与教学改革,积极撰写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论文;

5.教授、副教授应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领导和参加本学科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撰写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论文;认真钻研教材、针对教学实际情况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负责本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梯队建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每年至少作一次学术讲座;

6.教授、副教授每个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基础课程,连续两年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不再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二章主讲教师开课条件

第四条课程主讲教师应由知识面广、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是讲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本科基础课教学原则上应由副教授职称以上教师承担。

第五条新任教的青年教师必须取得岗前培训达标证和高校教师资格证,经过一学期以上培养,经本人申请开课、试讲并获得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后,可安排讲授部分章节或担任全部内容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当年进校的新教师,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安排讲授任务的,由所在院系负责进行岗前集中培训,使其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规范与要求,并指定有经验的老教师进行指导,以缩短工作的适应期。

第七条因工作不认真或教学质量低而暂停其开课的教师,在重新开课时,须重新审查认定其开课资格。

第八条教师开设新课的条件与程序:

1.了解所开课(理论课或实验课)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教学大纲;讲授过部分章节或在所属教研室进行过试讲;对本学科领域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对本门课程的教材有深入的钻研,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

2.新开实验课的教师,应熟悉基本仪器设备的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具有一定的实验能力;

3.根据教学大纲写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授课计划、教材、参考书及习题答案等)和较详尽的讲课提纲;

4.经院(系)或教研室组织试讲,或已开设过系列讲座,经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5.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及讲稿(达该课程1/3以上),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开课。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承担主讲任务:

1.对所开课程尚未辅导过、或辅导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2.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或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教师本人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3.对多次开课、讲课效果一直较差,又无切实改进表现者;

4.对新开课内容尚未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三章教学基本文件

第十条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基本要求、预定的教学目的和学时数制定,经教研室审核,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

第十一条按照《咸阳师范学院教材管理工作条例》要求,严把教材编写和选用关。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教材的选用由任课主讲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核,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教材一经选定,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二条教学进度表是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文件。任课教师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统一表格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主管院系院长(主任)签字批准后,一份交院(系)办公室保存,一份由院(系)办公室统一转交教务处备案,一份任课教师自存,作为上课依据。

第四章备课与讲授

第十三条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备大纲、备教材、备学生、备内容、备讲稿、备课件是备课环节的基本任务。教师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研究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依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知识单元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组织课堂教学内容,精心设计课后作业,依据教学进度表安排,编写设计出每一节课的详细教案,制做相关教学课件。

第十五条教案作为课堂教学实施的基本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内容特点精心设计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案例、录相、CAI课件等教学设备与资料的配合使用;课后思考题、作业、参考阅读书目等。

第十六条多位教师同时向多个平行班开设同一门课程课时,教研室应指定课程主持人,负责组织其他教师集体备课,共同研讨课程教学大纲,研究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确定并填写教学进度表,制定实践环节训练方案,探讨教学改革的思路与方法,开展教学经验交流;平行班同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课堂讲授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充实、案例典型、观点新颖、方法独特、启发性强;切忌空话、套话、重复演绎、华而不实;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八条教师应该科学使用多媒体技术,避免因不合理使用而影响教学效果。

第十九条教师每次上课都应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并作好记录;要关注学生的课堂活动,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生到课考勤记录及课堂表现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习题课和讨论课

第二十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要在其相关课程的总课时中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课堂讨论前,教师应从学生实际出发,布置具有理论性、综合性、典型性和启发性的讨论题、思考题,指定参考书目,并认真进行准备。习题课应通过剖析典型例题,使学生深入理解基本概念和理论,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习题课可采取分析、讨论、质疑、解惑、示范和课堂作业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教学。

第二十二条课堂讨论时,教师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和学习兴趣,既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六章课外指导

第二十三条课外指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主要内容包括:辅导答疑和质疑;帮助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探索学习规律,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课外阅读、查阅参考文献;指导学生科研活动,介绍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第二十四条辅导有个别和集体两种形式,应以个别辅导为主,以利于因材施教;如果发现有较多的学生存在着共同的疑难,应进行集体辅导。教师都应重视启发学生思考、钻研,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他们改进学习方法。

第二十五条专任辅导教师要跟班听课,以便了解授课内容与进度,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决定。

第七章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六条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和学术视野,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提供相关文献资料链接,要求学生做好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

第二十七条教师要高度重视、精心设计课后作业,使作业真正成为激发学生理解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强化思维训练,提高获取信息、探索规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而不是机械模仿和照抄的负担。

第二十八条各院(系)应根据学科特点对作业的布置量与批改量做出具体要求。原则上每节课都应布置作业,每6学时应批阅作业一次,40人以下的班全批全改,超过40人的,还应再批超过部分的1/3;教师应认真仔细地进行作业批改与登记,对不达标的作业,退给学生要求其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的记载,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讲评。作业批改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分依据,应整理装订,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督促学生按时完成作业,对作业完成量不足布置量1/3的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按未完成作业论处。

第三十条各院系应定期对教师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教务处在必要时抽查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抽查结果通报全校。

第八章实验教学

第三十一条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系统、科学的实验训练,培养学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课型。无论是单独设立还是未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各院系都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中关于实践技能的要求,组织编写或选用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明确各门课程中应开设的实验项目和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各院系要根据实验课教学大纲要求,组织编写或选用与之相适应的实验教学指导书,无指导书的课程不得开课;要根据学生和设备的实际情况,安排指导教师,对学生合理分组,科学编排好实验课表,使实验设备得到充分利用,使学生得到扎实训练。

第三十三条任课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和课表安排,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表、编写实验教案;上课前,应认真设计并进行试做和上机,记录、分析有关数据,全面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进度表安排,根据教案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也应要求学生重视实验、认真预习、规范操作,没有预习实验内容的学生,不允许其做实验或上机。

第三十五条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并严格要求、严格检查,随时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审查学生的实验数据,排除不安全隐患。通过实验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会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及计算机,并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完成并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教师和学生每次实验时,应认真检查所配仪器仪表工作状态,认真填写实验室工作记录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完成后,教师应及时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实验的实际表现和报告情况评定平时成绩。

第三十七条具备条件的院系要开出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实验,并根据学习进程,在学生掌握基本仪器、仪表使用方法和一定的实验技能之后,努力开出一些带设计性、研究性的实验项目或大型综合实验,使学生受到独立设计实验方案,自我选择仪器、仪表,自行处理实验故障,进行数据分析和撰写研究报告等方面的综合训练。

第九章课程设计

第三十八条课程设计是在学生学完一个知识单元(一门课程或几门相关课程)之后,集中1-2周的时间,通过对一个实际问题的分析、设计与实现,将原理与应用相结合,使学生学会如何把课堂上学到的知识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课型;另一方面,课程设计能使学生深入理解和灵活掌握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设计、计算、制图、编程和使用技术资料能力。各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加强课程设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教研室应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课程设计(或大型作业)的组织工作,编好课程设计(大型作业)任务书、指导书,准备好必要的文献资料,并做好选题、分题、研究设计(大型作业)等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教师选题要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的设计内容或题目要具有典型性。设计要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教师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采用启发方式,对难点和关键性问题给予必要的指导,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设计技能,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

第四十一条对课程设计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理工科学生课程设计必须做到图纸符合要求,计算准确,说明书字迹工整、文字通顺、简明扼要。

第十章教学实习与社会实践

第四十二条各院(系)要组织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编写教学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手册,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教育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三条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小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二级院系院长(主任)和学校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指导教师全程负责学生的生活、实习和安全,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学生要写出完整的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完成的实习报告、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进行认真评阅,并给出成绩。

第十一章考试考查

第四十五条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组织学生对本课程所讲授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复习,解答学生学习中的问题。但不得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与重点,更不允许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

第四十六条每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课程特点和考核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与方法。考试时间按教务处下发的考试日程安排表执行,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期和时间。

第四十七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特别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新能力;试题类型应多样化,内容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和难度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必修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并逐步实施教考分离。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应从试题库中调用试题。

第四十八条每门课程期末考试应同时命AB两套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题的题量与难度要大致相同,当年试题要避免与前几届试题雷同。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和各院系院长(主任)审定签字,考试时选择一套使用,另一套试题备用。

第四十九条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或背对学生坐在座位上)。除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学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做好考场纪录,考试结束后,报院系考试办公室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违者追究个人责任。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教师应立即收交试卷,并当场清点,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时送交院系办公室。

第五十条每次考试都要依据评分标准对学生试卷进行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争取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誉度。一般情况下,成绩分布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即两头小中间大。

第五十一条课程考试阅卷实行教研室集体阅卷评分制度。课程承担单位的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院长(主任)要负责抽查阅卷评分情况。

第五十二条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上报学生考试成绩,并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册》,对考试作弊、旷考或缓考的学生在备注栏要标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学生试卷,应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交院系教务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质量进行抽查、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试卷或更改成绩。

第十二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四条毕业论文(设计)应由教研室全面负责,选题应在教研室认真讨论,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选题于第七学期末向学生公布,学生可从中选择,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五十五条毕业论文(设计)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高级职务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初次指导毕业论文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

第五十六条毕业论文一般应有三稿,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论文切实负责,提出指导性的修改意见。毕业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要写出评语,提出初评意见。

第五十七条毕业论文成绩的最终评定,应采用答辩方式。各专业要按学科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包括有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位以上的教师组成,也可邀请科研、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定成绩。

第五十八条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计分制(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院系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制定评分标准。

第五十九条除毕业论文外,要有计划有目的的给学生提供科研机会,进行科研方法训练,开设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开设科研原理与方法论课程,布置学年论文,组织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研究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十三章教学纪律

第六十条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允许接打手机,不得私自聘请他人讲授所开课程的部分章节或全部内容。

第六十一条凡需聘请外校教师或校外人员来校给学生任课的,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教师外出兼课、听课或有个人私事均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次数超过3次以上者,教研室要指派其他教师代课。

第六十三条任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应随意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十四章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