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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9-02-14   点击数:

咸师院发〔201154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局《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等四部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建设优良考风和学风,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扣除该门课程总分3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2.在开考信号发出以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用规定之外的笔或纸答题,或不在试卷规定之处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4.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5.开考信号发出后,仍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置于座位附近者。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扣除该门课程总分50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开考10分钟后,仍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置放于座位附近者;

2.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进考场者;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4.拒不按时交卷,纠缠监考教师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

5.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给他人提示答案或抛纸条但未造成对方作弊后果者;

6.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不服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态度恶劣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构成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教材、笔记、纸条等)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

3.考试中传递纸条、答题卡、草稿纸或互对答案者;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使用手机、传呼机、隐形耳机等通讯设备作弊者;

3.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五条考试结束后,以各种方式向评卷教师提出成绩要求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一经查实,扣除该生总评成绩5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作弊累计达到2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弄虚作假,有抄袭行为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考试违纪与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

1.院(系)考试领导小组依据监考教师提供的《试场情况登记表》和相关证据材料,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2.院(系)考试领导小组在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本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之规定,对作弊学生当即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布;

3.各院(系)对违纪、作弊学生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相关证据材料,考试结束后汇总上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进一步复核,并下发处理文件;

4.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级考试中违纪与作弊学生,由教务处依据相关规定直接处理。

第九条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各院(系)对有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学生,应依据事实从严从速处理。对隐瞒不报的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对不处理或处理不严的单位取消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条附则:

1.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的《咸阳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咸师院教字〔2007〕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