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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与环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8-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教学工作,建设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咸阳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二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第三条 课程主讲教师应该知识面广、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工作责任心强。原则上应由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第四条 新任教的青年教师必须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和教师资格证,必须经历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锻炼,然后写出完整的教学计划和教案,经各系主任同意后试讲,试讲获得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后,方能上课。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五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活动的标准。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教学大纲应由各系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更新、充实和完善,通过集体讨论制定,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每门课程均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设。

第六条 各门课程必须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的需要,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讲义与自编教材的规划和建设。严禁使用质量不高的人情教材。

第七条 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同时开课,应决定课程负责人,对该门课程的教学负总责。

第八条 本科基础课教学原则上应有副教授以上的教师承担。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九条 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研究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在备课上下功夫,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的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详细的教案。

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本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图表、教具、幻灯、录像、VCD光盘、多媒体课件等直观教学手段的使用;课后思考题、作业、参考阅读书目等。

第十一条 教师要努力钻研业务,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讲课前应依据大纲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要加大单位时间内授课的信息量和学术含量;要着重讲思路,讲方法、讲概念的引入、理论的来龙去脉及相互关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使学生能够对所写知识融会贯通,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课堂讨论时,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不同意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既要肯定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十四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学习计划,并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实验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

第十五条 每次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系和教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表述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

第四章 课外指导

第十七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刊,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辅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每位任课教师每周为学生集中辅导答疑一次,时间与地点由系教学秘书于每学期初统一安排,向全体学生和教师公布,任课教师要认真负责,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接受学生监督,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十九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识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习目的、要求均有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共同研究决定。

第五章 实验实习

第二十条 实验实习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训练,培养学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的确定实验课的具体要求,编写实验教学大纲。

第二十一条 指导实验实习应严格要求,指导教师必须亲临指导,排除安全隐患,并随时解答实验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实习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实习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二十二条 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应由各系主任组织教师拟定。实习单位由各系联系落实。野外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都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实习指导教师均应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小组的总结工作。实习教师必须入住实习点,并逐日填写实习工作日志和听课、评课纪录。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系主任和学院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视学生人数和实习性质而定。实习开始前由各系召开动员大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结束返校后,要进行思想和业务总结。非师范专业实习计划由任课教师执笔,经教学院长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要尽可能与专业结合,整个实践过程要有周密的甚至是逐日的安排,各系要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和论文要进行评定考核。

第六章 作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好读书笔记等。

第二十七条 每门专业课程应根据其专业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进学生勤学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作业布置次数一般为该课程课堂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作业批改次数为该课程课堂教学时数的八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作业批改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每次批改教师都必须以百分制给出作业成绩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的记载,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讲评。作业批改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分依据,应整理装订,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教师应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对无故缺交的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以不交作业论处。

第三十条 各系应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 成绩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组织学生对本课程所讲授的内容进行系统的复习,解答学生学习中的问题。但不得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与重点,更不允许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

第三十二条 每门课程应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核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与方法。考试日程由教务主管部门与学院协调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期和时间。

第三十三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既要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查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特别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造性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内容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和难度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全院专业主干课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应从试题库中调用试题。

第三十四条 每门课程期末考试应同时命AB两套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题量的难度要大致相同,当年试题要避免与前几届试题雷同。试题经各系主任和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后,由教务处选择一套试用,另一套试题备用。

第三十五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除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做好考场纪录,考试结束后,报系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收缴试卷,并当场清点,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时送交院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不应受评分者个人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争取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誉度。一般情况下,成绩分布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三十七条 各门考试课程均实行各系集体流水阅卷评分制度。并由各系主任和教学院长负责抽查阅卷评分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册》,对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用红笔注以作弊旷考字样,对缓考的学生注以缓考字样并签署评卷教师姓名。《学生成绩登记册》连同学生试卷,应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将所有成绩册汇总后交教务处,并将学生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第三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教学院长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质量进行抽查、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试卷或更改成绩。

第八章 野外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条 野外实习:按《地理与环境学院野外实习指导教师职责》执行。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按《咸阳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条例》执行。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二条 为严肃教风,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的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必须例行请假手续,并附补课计划,由学院办公室通知有关班级,并报教务科备案。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师上课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

第十章 教研活动与听课要求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级教改项目,优秀教学成果奖和精品课程建设。教师在五年内至少参与一项教改项目。教师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为了互相学习和交流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艺术,全院教师必须按时定期参加各种教研活动。各系每2周开展一次教学研究活动。每次活动都应有记录,每学期末由各系主任将各系活动记录交教学院长审核。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授、副教授对35岁以下尚未获得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要给予帮助和指导,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四十八条 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系主任每学期至少听本各院每位教师课1节,听课总计不少于10节;其他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做好听课记录,学期末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九条 教学任务与课程安排一经下达后,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凡因故需要调换教师、调整课程,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学院长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

第五十条 系主任于每学期期末对本学期工作做出总结,向本系教师汇报后,交院办存档。

第五十一条 每学期9-12周进行期中教学检查,以系为单位负责组织检查,主要进行教学各个环节的检查(包括教案、教学、实践、答疑、作业批改等。并召开教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十二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做好教学资料归档工作。教学资料主要包括:学院下发的各种教育教学文件;学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制度、规划、安排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规划、教材建设、试题、实验实习报告、教研活动记录、教学工作会议记录、实习基地建设资料、教学检查资料等等);学籍管理资料等等。全体教师必须及时上交材料,教学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和归档保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经地理与环境学院教职工大会暨工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地理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


                                                                                                                                                                                                                                       地理与环境学院

                                                                                                                                                                                                                                             20238